一、依據市府113年8月22日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1339497200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訂執行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適用,請依市府修訂公告規定辦理,俾利衛生局(所)防疫人員即時介入,並採取對應防疫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以維護學幼童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