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業經教育部113年4月1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0669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0669D號函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至今已逾三年 。現行學校屢有反應「校園霸凌」、「體罰」與「不當管教」事件不易區分調查管道,易生重複調查窒礙;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調查及輔導小組因非具調查及輔導專業背景,難充分滿足事實認定需求並增加輔導困難;於調查及輔導有重大瑕疵時,未就主管機關訂定嚴謹且完整督導機制,致發回學校重新調查及輔導事由認定標準不一;另針對檢舉人及被害人未賦與其對於學校不受理或終局處理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之機制,對其程序保障有所不周等情形。
為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增進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學習權與教師工作權,及妥適回應及處理前開實務執行疑義,復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調查機制納入規範;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校事會議調查及輔導人才庫,協助校事會議成立調查及輔導小組及遴選成員;詳定主管機關於調查小組調查程序或事實認定或輔導小組輔導報告有重大瑕疵情形時之介入機制;另建立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及被害人等不服終局實體處理時,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之機制;爰修正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