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3.1.25生效。
說明:本要點業經113年1月16日113年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一、本市為健全教育人事制度,公平處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介聘事宜,以安定教師生活、提高服務品質及確保教師權益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此要點,後續歷經十四 次修正,本次為 完善法規內容並保障教師權益 ,爰擬具本要點修正案。
二、修正重點:
(一)配合「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第二點及第十二點、「教師法」第十一條及本市介聘作業辦理期程之規定,增修超額教師申請返回原校服務之項目,並修正超額教師介聘之說明及開列他縣市教師介聘缺額時間點。(第四點)
(二)基於互惠原則,增訂所在地於本市之隸屬於中央部會權管學校得申請與本市教師以互調方式進行介聘作業。(第八點)
(三)考量教師非自願超額調校及裁併校之情事,為維護教師介聘權益,修正相關文字。(第九點)
(四)配合本要點第十五點增訂之加分條件,增訂繳交表件說明。(第十四點)
(五)配合本要點第四點修訂,修正相關文字。(第十五點附表)
(六)為明確教師服務偏遠地區學校之年資採計規定,修正文字說明。(第十五點附表)
(七)為鼓勵現職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安全維護,增訂加分條件。(第十五點附表)
(八)配合本要點第四點增訂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修訂超額教師返回原校及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得不予聘任之情形等相關文字。(第二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