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15點附表外加積分項目5.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採計積分證明表件,詳如說明。
一、依據本局113年1月25日高市教中字第11330666600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教師參與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增列「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15點附表外加積分項目5.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採計積分,採計方式為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每10小時可採計外加積分0.1分,統計時數每學期至多採計0.3分,採計以最近3年積分為限,但超額介聘不適用之。
三、本案積分自「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修正函頒日始得採計,積分計算與審核由各校依權責辦理。